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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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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恒熙商贸有限公司收益补偿金400000元整;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恒熙商贸有限公司退还1000000元装修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恒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滞纳金4485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义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7元,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恒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7135元,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702元;反诉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3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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