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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恒熙商贸有限公司收益补偿金400000元整;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恒熙商贸有限公司退还1000000元装修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恒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滞纳金4485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义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7元,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恒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7135元,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702元;反诉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