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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南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551761.16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利息32334.39元、罚息1793.03元,及自2020年7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路××号的房产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9元,减半收取4829.5元,保全费3449元,公告费360元,合计86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5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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