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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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神州通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神州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神州通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津0116执51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深圳市神州通商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履行(2019)津0116民初18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含已执行部分)。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