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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廉江市莲达机械设备厂支付维修款2672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2672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310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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