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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巨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损失2246306元; 二、驳回四川省巨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402.54元(四川省巨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已预交),由四川省巨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161701.27元,由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170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