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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
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路财保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71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路财保青岛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48614.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7.5元,由被告中路财保青岛分公司承担1407.6元,由原告***承担1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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