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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原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7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43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0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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