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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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6执恢738号 蔡蒲刚、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申请执行人蔡蒲刚与被执行人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蒲刚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案款65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保全费13608元、执行费9200元。本院同日受理。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开发的房产抵偿债务的形式抵偿案款(见和解协议)。执行费9200元被执行人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