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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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杭州普立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12723.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杭州普立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13180.24元(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7日止,此后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