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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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名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名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2560元,支付利息1742160.75元,合计2684720.75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62元,由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2864元,由被告***、宁夏名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7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名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