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及房租共计116500元,并承担从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营业额结算款91671元,并承担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2元,由被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