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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黑龙江省大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9月7日以5,410,492.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08,398.06元及自2019年9月8日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4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黑龙江省大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黑龙江省大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50,785.00元,由其自行负担2,508.75元,由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负担47,666.25元,退回黑龙江省大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610.00元;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以预交的反诉费81,580.29元,由其自行负担63,026.00元,退回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18,554.29元。黑龙江省大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上诉费993.00元,由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49,934.00元,由其自行负担;保全费5,000.00元由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