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1民初480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负责人:王新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2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0.00元,减半收取2250.00元,退还原告***2250.00元。

审判员章英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姜昕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1-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