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1民初480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负责人:王新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2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0.00元,减半收取2250.00元,退还原告***2250.00元。 审判员章英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姜昕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