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偿还本金2126835.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29288.37元、罚息499.7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支付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涉诉合同的约定标准计付); 四、如果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未按期履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