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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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 古蔺县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安联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医疗费,赔偿残疾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营养补助费、交通费等281072.67元,以上共计401072.6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10000元可在履行时予以抵扣)。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2661.22元,鉴定费1825元,共计34486.22元(被告***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可在履行时予以抵扣)。 三、被告***,被告重庆市安联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的34,486.22元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1,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