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透支借款本金11439.65元、利息7301.65元、复息837.04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1439.6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的利息,支付利息7301.6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复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负担114元,由被告***负担14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已预交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