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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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4,12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4,894.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