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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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西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3959241号、第1967348号、第4010038号、第40100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张西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西伟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920元,被告张西伟负担4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