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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市品牌学会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西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3959241号、第1967348号、第4010038号、第40100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张西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西伟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920元,被告张西伟负担4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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