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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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9年9月1日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