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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1707633.73元以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8666.24元,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707633.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位于原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玉屏一街30号1幢4单元6-2房屋(211房地证2013字第59981号,登记权利人为***、***)一套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载明在编号为0232420180025《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设备44台/套/付/批)抵押物(抵押物清单附后)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载明在编号为0232420180025《动产抵押登记书》中部分抵押物即产品、半成品、原材料98643个/KG/支/只/件(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的抵押物清单附后)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持有的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80%股份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持有的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20%股份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对案外人重庆小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606096.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对案外人重庆小康动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40536.63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对案外人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41020.92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对案外人茂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4680.99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对案外人重庆国恩工贸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14586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对案外人重庆渝安淮海动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19225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被告***、***对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十四、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后支付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9000元; 十五、驳回原告重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8元,减半收取计108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94元,由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