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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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弘泰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大庆市弘泰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对申报的2,523,995.00元债权就其施工的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大庆市弘泰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88.00元,由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04.00元,大庆市弘泰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48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