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09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变更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3250元; 五、驳回上诉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70元,由上诉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97元,由***负担6973元;保全费2020元,退还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8元,由上诉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69元,被上诉人***负担50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