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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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联孚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9,278,141.00元,并给付自2012年5月17日之日起的利息,该利息计算办法:以所欠工程款69,278,141.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联孚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858.24元,由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