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舜鑫不绣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流借字(2012)年第18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10万元,利息、罚息576.9788万元(利息、罚息计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4月30日之后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16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基准利率4.35%计算); 二、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津)抵字(2012)年第183-1号《抵押合同》项下的宁国用(2006)字第346号土地、房权证鲁宁字第××号房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舜鑫不绣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流借字(2012)年第18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90万元,利息、罚息355.7456万元(利息、罚息计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4月30日之后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9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基准利率4.35%计算); 四、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津)抵字(2012)年第183-2号《抵押合同》项下的宁津国用(2006)字第194号土地、房权证鲁宁字第××号房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三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36.21元,由被告山东舜鑫不绣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