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388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丽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树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民终1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77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298.5元,执行费3231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0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388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XX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29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因账号、户名不符:(公司):原因,未冻结)。2020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45,185.67元。2020年11月30日,本院扣除执行费3231元后将执行款241,954.6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民终11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