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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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东兰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二、撤销东兰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三、改判由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赔偿被上诉人***215004.5元。 四、改判由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215004.5元。 五、驳回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负担2280元,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负担1710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 分公司负担17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5元,由***负担4050元,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负担3037.5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负担3037.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