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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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恒威爆破有限公司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六盘水恒威爆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87713.6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3192元,由被告六盘水恒威爆破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