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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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坦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长沙辉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坦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返还48×2.75钢管(非标钢管)3.7米、48×3.0钢管(国标钢管)8346米、国标“吉牌”钢扣4375个、16#国标工字钢432.5米、套筒23个;逾期未返还的,按48×3.0钢管、48×2.75钢管0.012元/米/天,国标“吉牌”钢扣0.009元/个/天,16#国标工字钢0.12元/米/天,套筒0.04元/个/天的标准计付租金至实际返还日止;如已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返还,被告安徽坦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301398.6元; 二、被告安徽坦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钢管、扣件等的维护和赔偿款6395元; 三、被告安徽坦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4699.04元; 四、被告安徽坦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上述第二、三、四项以及若第一项系金钱债务,被告安徽坦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本院指定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坦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