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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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266089.65元; 二、***、安乡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15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安乡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帐户:户名:安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1908********) 本案诉讼费5734元,减半收取2867元,***负担167元,***、安乡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0元,鉴定费2080元,由***、安乡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