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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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坡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闫子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坡店支行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07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经偿还的7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张文连、明广存、闫克梗、冯金花、李登秀对被告闫子敏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文连、明广存、闫克梗、冯金花、李登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闫子敏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闫子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