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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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泰州华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1264.27元(190570.27元+诉讼费69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返还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垫付款3317.6元(4011.6元-诉讼费694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被告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已纳入判决主文一并处理);鉴定费495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