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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89557.50元及利息(以98955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金寨县双河镇银河大道的不动产[皖(2017)金寨县不动产权第0001554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6元,减半收取计6848元,由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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