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89557.50元及利息(以98955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金寨县双河镇银河大道的不动产[皖(2017)金寨县不动产权第0001554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6元,减半收取计6848元,由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