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青岛通新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7年3月31日与原告(反诉被告)青岛通新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及编号为4700000189、4700000187、4500002302的订单,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通新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722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612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要求解除编号为WHYH-CG-2017009号《采购框架合同》及编号为4700000189、4700000187、4500002302的订单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岛通新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原告青岛通新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反诉费1619元,由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