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96.31元及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舒林妹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舒林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