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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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六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按每月2万元计算支付自2018年2月至8月的租金、自2018年9月至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给被上诉人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四、驳回被上诉人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预交),由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已向一审法院预交),由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由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由一审法院退还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给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1623元,逾期拒不交纳的,由本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