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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盐城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90元,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盐城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