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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昆阳镇万全童桥房屋[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昆阳镇字第0××**,平国用(98)字第0××4号]、万全乡童桥104国道线边房屋(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昆阳镇字第0×**、0××2)、万全乡童桥104国道线边房屋[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昆阳镇字第0×**,平国用(98)字第0××5号]、昆阳镇童桥村房屋(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昆阳镇字第0××**)、昆阳镇万全童桥村房屋[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昆阳镇字第0×**,平国用(2010)字第01-8069号]、昆阳镇万全童桥村房屋(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昆阳镇字第0××**)、平阳县良种场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2号、3号楼房屋[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昆阳镇字第0××**,平国用(2003)字第1-8092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10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在保障顺位在先的抵押权的前提下,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624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320900元,由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