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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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8,101.44元,利息1432.86元、罚息48.35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19年2月20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向原告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保全费31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