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鸿峰新型建材厂货款731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31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鸿峰新型建材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杰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年新 |
| 裁判日期 | 2017-04-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