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藏汉格劳务有限公司 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 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阿里分公司、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支付给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原料油款15545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阿里分公司、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支付给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阿里分公司各期欠款为基数,自送货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阿里分公司、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追偿; 四、驳回反诉原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阿里分公司的反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阿里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