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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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台州恒固胶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台州恒固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648元(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台州恒固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77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台州恒固胶业有限公司负担10695元,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09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台州恒固胶业有限公司负担1923元,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86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台州恒固胶业有限公司负担4540元,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60元,鉴定费(检测费)5990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134元,由上诉人台州恒固胶业有限公司负担25763元,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3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