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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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 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宏业恒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鸿发华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193798号“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鸿发华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500元,共计16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鸿发华美超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北京鸿发华美超市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