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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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 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伤残赔偿金十万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一十五万三千八百四十五元五角五分(被告***垫付一十万零六千九百五十二元二角)、护理费三万五千九百四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零八百元、营养费四千五百元、交通费五百元、误工费三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元、伤残赔偿金二十九万六千四百四十五元、住院用品费一千六百二十三元,共计五十四万二千五百四十一元五角五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从垫付的医疗费中扣除)。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二十八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