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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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方前海宣康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华中泰德(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1250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1251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1252号公证书及(2016)京中信执字0037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变更为东方前海宣康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