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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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 池州国厚清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1702执2363号 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王毓: 你单位/你与申请执行人池州国厚清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作出的(2020)皖170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池州国厚清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90万元及利息、罚息(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52218元、执行费52409元、律师代理费44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500元; (3)交纳执行款账户: 开户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高新区支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户:20000570066710300000106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