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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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缘通贸易有限公司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截止2020年4月1日的借款利息555,824.56元,并自2020年4月2日起对所欠借款本金4,900,000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其他违约事项支付借款利息等,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朝阳缘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其提供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原告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朝阳缘通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