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邵家粮食专业合作社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修理费、装卸费、施救费、货物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八万八千七百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营运损失费二万五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6元,由被告***负担12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鉴定费65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负担(已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