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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壁市深水山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鹤壁市恿协纸业有限公司
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市秦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
鹤壁市宝马化肥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市宝马化肥厂、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瑞隆化工有限公司、鹤壁市深水山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星日金属综合利用加工厂、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山城区康博联合橡胶化学厂、鹤壁市恿协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各自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0-7-15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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