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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金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金畅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亭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金畅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21,371.05元;

二、被告上海金畅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利息(以1,350,30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71,068.5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于上列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17,592元(已预缴),由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4398元;被告上海金畅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3,1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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