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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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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终止原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协议》和《建设工程劳务清包补充协议合同》;

二、由原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接管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

三、确认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112.751723?万元;

四、确认第三人***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39.042045万元;

五、由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万元;

六、第三人***支出的鉴定费1万元自行承担;

七、驳回原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600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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