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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原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协议》和《建设工程劳务清包补充协议合同》; 二、由原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接管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 三、确认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112.751723?万元; 四、确认第三人***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39.042045万元; 五、由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万元; 六、第三人***支出的鉴定费1万元自行承担; 七、驳回原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600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